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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廣告製播標準 第5條

播送廣告時應以字幕、圖卡、旁白、音樂或其他適當方式與節目明顯區分 ;節目內容及表現不得涉及廣告化。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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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