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衛星廣播電視法 › 第38條

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38條

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及經營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之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不得播送未依第六條第六十四條準用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許可之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之節目或廣告。
AI 白話解釋
← 第37條看 衛星廣播電視法 全文第3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