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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節目中繼業務管理規則
› 第33條
衛星節目中繼業務管理規則 第33條
地面站經營者應備工程日誌,記載下列事項,並由地面站經營者負責人及 工程主管核章: 一、輪值工作人員及時間。 二、發射機輸出端之射頻輸出功率。 三、機器故障、保養、修護紀錄。 四、其他有關工程技術事項。 前項工程日誌之保存期限為一年。工程日誌之格式由各地面站經營者自行 訂定之。但訂有統一格式者,依統一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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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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