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衛星節目中繼業務管理規則 › 第32條

衛星節目中繼業務管理規則 第32條

地面站經營者,就其設備應經常維護,並自行監視,使各項設備運作符合 有關技術規範規定,違反規定者,電信總局得通知限期改善。
AI 白話解釋
← 第31條看 衛星節目中繼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第3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