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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組織法 第2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全民健康保險承保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二、全民健康保險財務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三、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業務、醫療費用支付業務及醫務管理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四、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特材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五、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審查業務與醫療品質提升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六、全民健康保險制度執行業務之綜合規劃。 七、全民健康保險資訊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八、其他有關全民健康保險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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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前項人員中二人,得…第4條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第5條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本署所列各職稱之員額,其總數為二千七百九十七人至…第6條本法施行前,本署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現職人員,其有關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由考試院會…第7條本法於年度中施行者,其因調配人力移撥員額及業務時,所需各項人事行政管理經費,得在原年度預算範…第8條本署設置特種基金以辦理全民健康保險相關業務。第9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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