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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主管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 第14條

記帳憑證應按日或按月彙訂成冊,並加製封面;封面上應註明冊號、起迄日期、頁數,由董事長或依分層負責核決權限指定人員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妥善保管,並製目錄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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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