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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主管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 第20條

帳憑證及會計帳簿,應由董事長或依分層負責核決權限指定人員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負責。但記帳憑證由董事長授權所設機構業務負責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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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