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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主管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財團法人資料電子傳輸辦法 第7條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於前條網站登錄及傳輸之文件、資料,不得有虛偽不實或隱匿之情事。 第三條第四條所定備查之文件、資料,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存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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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