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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優生保健諮詢會組織規程 第3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定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部長就具有優生保健相關學術或工作經驗之學者專家聘兼之,且不得具民意代表身分,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委員出缺時,其繼任者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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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