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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優生保健諮詢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日常事務,置幹事一人至三人,辦理所任事務,均就本部現職人員中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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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