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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優生保健諮詢會組織規程 第6條

本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議案表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之同意與不同意意見人數相等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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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