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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組織法 第4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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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所掌理下列事項:一、中醫理論及診斷基準之研究。二、中醫醫療技術之療效評估。三、中藥材基源鑑…第3條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之資格聘任;副所長一人,由…第5條本所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及研究助理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第6條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第7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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