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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組織法 第2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中醫理論及診斷基準之研究。 二、中醫醫療技術之療效評估。 三、中藥材基源鑑定、種源保存及培育之研究。 四、中藥藥理成分之分離、純化、鑑定及其他藥物化學有關之研究。 五、中藥藥理、毒理與相關安全性之研究及療效評估。 六、中藥及其製劑品質基準之研究。 七、中醫藥典籍之收集、保存、研究及發展應用。 八、中醫藥研究與專業人員之培訓及國際合作。 九、其他有關中醫藥研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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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