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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
› 第26條
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 第26條
藥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本條例
第九條
第一項所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事業: 一、製造藥品所需之原料藥或中藥材有不足供應情形,致該原料藥、其他來源替代原料藥或中藥材之平均單位成本超過該原料藥或中藥材前三年平均單位成本之一點五倍,或製劑輸入成本超過該製劑前三年平均單位成本之一點五倍。 二、未能足量取得製造製劑所需之原、物料或可替代之原、物料,或為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為應變處置,致國內之製劑產線減產或停產,難以維持藥商該製劑前三年平均生產量之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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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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