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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 第29條

第 五 章 營運困難藥商之紓困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受理前條之申請,應依藥商營運困難情形及其檢附之證明文件、資料進行審議。 前項審議,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邀集中央經濟主管機關、中央財政主管機關或學者專家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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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困難藥商之紓困」的其他條文

第26條藥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事業:…第27條前條藥商,得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補貼其成本差額或生產成本。前項成本差額或生產成本之補貼,單一原…第28條藥商申請前條之補貼,應檢附相關憑證及證明文件、資料,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提出。前項申請,至遲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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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