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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組織法 第6條

本署各組組長或副組長其中一人、各中心主任或副主任其中一人及簡任技正員額總數五分之一,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本署得置醫事人員,其任用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之規定。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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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