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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32條

執行單位管理、運用其研發成果及其收入時,應自行負擔下列費用: 一、維護及確保之費用。 二、推廣及管理之費用。 三、申請智慧財產權之費用。 四、其他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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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