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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31條

執行單位應將一定比率之研發成果收入,分配予創作人、其他有關單位及人員,作為獎勵。 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自行研發者,前項比率為百分之四十。 本部及所屬機關(構)接受其他機關(構)資助所產生之研發成果收入,經依前條及本條規定辦理後仍有餘額者,應繳交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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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