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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老人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組織準則 第2條

各社政機構依其業務性質、適用法規及服務對象,分為老人之家及老人養護中心、教養院、兒童之家及少年之家三類,分別掌理下列一款或數款事項: 一、能自理生活與不能自理生活老人安置、生活照顧、醫護及復健服務。 二、年滿十八歲以上中度、重度、極重度智能障礙者或以智能障礙為主之多重障礙者安置及教養服務。 三、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或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服務。 四、經法院裁定交付委託或交付主管機關或經主管機關委託安置兒童及少年保護、教養、輔導及特殊教育服務。 五、無家可歸遊民收容、生活照顧、醫護及復健服務。 六、其他有關老人、身心障礙、兒童、少年及遊民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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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各老人之家、老人養護中心、兒童之家及少年之家均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各教養院置院長…第4條各社政機構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第5條各社政機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第6條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施行。本準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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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