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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老人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組織準則 第3條

各老人之家、老人養護中心、兒童之家及少年之家均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各教養院置院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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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