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醫療與衛生 › 衛生福利部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審議辦法

衛生福利部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審議辦法

一句話看懂
衛生福利部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審議辦法規範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之組織、任務、審議程序及相關事項,以確保藥害救濟之公平、公正及迅速辦理。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3-06-15・共 8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藥害救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藥害救濟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向本部所委託之機關(構)或團體提出救濟之申請。該機關(構)或團體於進行調查、完成報告後,再連同證據資料送交衛生福利部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審議。 審議委員會受理藥害救濟案件後,應於收受之日起三個月內作成審定;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審議委員會審議藥害救濟申請案件,於審議前,如有必要,得先送請二至四位相關之醫學或藥學專家,或委請國內外醫學中心或學術機構進行初審。 審議委員會審議申請案件,由一至二位相關之醫學或藥學審議委員先行審查後,始召開審議會審議之。案件經初審者,審議時應考量初審意見,並得請初審之專家列席說明。 審議委員會之審議結果,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函復申請人。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審議委員會對於審議案件,認為資料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或有需要申請人提出說明及相關證據資料者,由主管機關或其所委託之機關(構)、團體通知申請人,於文到次日起十五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所補正資料不完備者,得為不符救濟要件之審定。 前項通知,申請人如有正當理由,得於補正期間屆滿前,申請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十五日,並以一次為限。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審議委員會對於審議案件,認為有對受害對象複檢或訪查之必要時,得指定醫療機構或醫師予以複檢,或指派專人進行訪查。受害對象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審議委員會對於審議案件,認為有對相關醫療機構調閱病歷等資料或訪查之必要時,得請主管機關協助辦理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
審議結果符合救濟要件者,依藥害救濟給付標準核定給付金額。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 追蹤「衛生福利部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審議辦法」的修法動態
留下 Email,「衛生福利部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審議辦法」的修法動態有新表決或動態時,我們會寄摘要通知你。免費、可隨時退訂。

延伸

所有法律醫療與衛生類法規本屆立法成果RSS 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