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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審議辦法
› 第2條
衛生福利部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審議辦法 第2條
藥害救濟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向本部所委託之機關(構)或團體提出救濟之申請。該機關(構)或團體於進行調查、完成報告後,再連同證據資料送交衛生福利部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審議。 審議委員會受理藥害救濟案件後,應於收受之日起三個月內作成審定;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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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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