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 › 第20條

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 第20條

申請開發或利用者未於濕地影響說明書審查許可期限內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或許可開發或利用期限內,完成開發或利用行為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原許可。
AI 白話解釋
← 第19條看 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 全文第2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