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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 第8條

前條所定衝擊減輕措施或替代方案,包括下列措施之一: 一、降低開發強度。 二、變更規劃區位及設施配置地點。 三、變更工程技術。 四、變更分期分區開發時程。 五、變更施工時間。 六、變更營運管理方式。 七、加強對重要濕地水資源之水質、水量及其他項目之衝擊管理。 八、其他可減輕衝擊之相關措施。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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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