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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
› 第9條
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 第9條
主管機關辦理
第七條
衝擊減輕措施或替代方案審查,如申請案所提衝擊減輕措施或替代方案,能於重要濕地復育時間換算基準(附件一)期間內恢復濕地生態功能達開發前基準者,申請開發或利用者應依審查結論修正濕地影響說明書送主管機關同意,並繳交濕地影響費後,主管機關始得核發許可並予公告。如涉及變更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者,主管機關應納入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檢討作業併同辦理。 前項所定濕地影響費,以重要濕地受影響面積乘以每單位重要濕地損失之生態經濟價值計算。 重要濕地受影響面積及每單位重要濕地損失之生態經濟價值,其計算公式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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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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