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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資料調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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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資料調查辦法 第3條
依本法
第九條
第一項所定,調查與被告有關之資料範圍如下: 一、名籍資料。 二、身心狀況。 三、犯罪前科及狀況。 四、社會、心理及家庭狀況。 五、社會福利、保護及扶助需求。 六、其他依法規應調查之事項。 七、其他可作為生活輔導參考事項。 前項調查資料,於被告移送監獄執行時,除依本法
第一百零八條
規定應附送者外,得依情節將相關資料一併移交監獄作為調查之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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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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