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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資料調查辦法 第4條

被告依其志願參加作業者,其職業、知識、技能狀況及其相關資料之調查,應取得被告之同意。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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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