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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 第5條

繼續加保者再從事工作,並符合本條例第六條第八條規定之加保資格,不得依本辦法繼續加保。 繼續加保者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期間,不得依本辦法繼續加保,其保險效力至轉參加之前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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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