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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
› 第4條
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 第4條
申請繼續加保者,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繼續加保申請書。 二、裁減資遣證明文件、地方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或協商紀錄影本。但原投保單位因歇業、解散、破產宣告或其他原因結束營業者,得檢附結束營業相關證明文件代之。 無法取得前項第二款但書所定結束營業相關證明者,由保險人依事實認定之。 依
第二條
第二項規定逕向保險人申請繼續加保者,除第一項書件外,應一併檢具投保申請書及委託轉帳代繳保險費約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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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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