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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學校結業生資格考驗辦法 第2條

補習學校結業生資格考驗之權責劃分如左: 一、國民補習學校結業生之資格考驗,由學校辦理。 二、高級中學或職業進修補習學校結業生之資格考驗,國立者由教育部辦 理,其餘皆由省 (市) 政府教育廳 (局) 辦理,並均得委由學校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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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