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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學校結業生資格考驗辦法 第3條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資格考驗時,應組織「補習學校結業生資格考驗委 員會」。其委員會之組織,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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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