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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學校結業生資格考驗辦法 第5條

補習學校資格考驗之及格標準,由辦理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資格考驗 委員會決定之。 補習學校資格考驗科目中,有一科零分或不及格科目超過全部應考科目二 分之一以上時,雖總平均達及格標準,仍以不及格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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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