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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學校結業生資格考驗辦法 第8條

補習學校應屆結業生參加當年之資格考驗,成績未及格者,准予再參加次 年起之資格考驗兩次,應考科目以再參加年度全部資格考驗科目為準。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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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