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補習學校結業生資格考驗辦法 › 第7條

補習學校結業生資格考驗辦法 第7條

高級中學或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應屆結業生資格考驗,應於結業考試完畢後 一個月內為之。 國民補習學校應屆結業生資格考驗日期,由辦理學校決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補習學校結業生資格考驗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