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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教育規程 第14條

各級補習學校平時試驗,由各科教師定期舉行之,每學期至少一次。平時 試驗成績,須與日常考查成績、聽講筆記、讀書報告、作業及實習、實驗 等成績合併核計,作為平時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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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