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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教育規程 第15條

各級補習學校學期試驗由各校於學期終了時舉行之。 各科學期試驗成績與平時成績合併,作為學期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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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