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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教育規程 第17條

國民補習學校應於應屆結業生結業後,造具結業生或資格考驗及格學生名 冊,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各級進修補習學校應於應屆結業生結業前二個月,造具擬參加資格考驗學 生名冊,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參加資格考驗,但結業成績不及 格者,不得參加資格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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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