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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教育規程 第16條

各級補習學校結業試驗由各校於學生修畢全部規定科目時舉行之。 結業試驗成績與各學期成績合計,作為結業成績。 結業成績及格,准予結業者,由學校給予結業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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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