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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教育規程 第20條

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之授課,利用空中教學實施者,其各科實習 科目仍須到校上課。 空中教學之外文及自然學科,每週授課一節者,每學期須參加面授二至五 次,國文及社會學科,每週授課一節者,每學期須參加面授一至二次。每 次面授至少一小時,面授於假期或夜間到校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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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