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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教育規程 第21條

專科以上進修補習學校採行學年學分制,學生得視自身時間之許可,逐年 選修若干學分而延長其修業年限,但最多以七年為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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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