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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教育規程 第26條

監獄及少年輔育院所辦理之補習學校,除依照監獄及少年感化教育有關法 令規定辦理外,得比照公立補習學校免設置董事會及免辦財團法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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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