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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教育規程 第27條

專科以上學校依補習教育法第二十條規定,並報經教育部核准,得開設進 修課目。持有該項學分證明者,於考入同級同類學校或進修補習學校後, 最近四年內所修學分之採認,以全部應修總學分數二分之一為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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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