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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 第11條

檢驗機構查證出進口人間之契約價格時,下列項目不得列入查證。但進口國政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在進口國生產並在該國境內銷售之貨品價格。 二、非自我國輸出貨品之價格。 三、生產成本。 四、武斷或虛構之價格或價值。 五、在我國之零售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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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