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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 第12條

檢驗機構執行查證取得未經公布、第三人通常無法取得或非屬於公眾已知之資料,均應以商業機密處理。 前項商業機密處理程序由檢驗機構訂定並報請貿易署備查;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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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