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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 第7條

檢驗機構應主動提供出口人關於檢驗程序之資料。 出口人得向檢驗機構要求提供下列資料: 一、具體檢驗程序、項目及標準。 二、進口國政府關於裝運前檢驗活動之法律與規章之參考索引。 三、第十五條所規定設置之申訴程序。 檢驗機構之檢驗程序如有修正,除已於安排檢驗日前事先通知出口人外,不得依修正後之檢驗程序執行。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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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