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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版權登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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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版權登記辦法 第11條
製版權信託登記申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
第四條
第一款至第七款事項。 二、製版權登記號碼。 三、委託人、受託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地址。如係法人者,其名稱、設立年、月、日、地址及代表人姓名。 四、信託關係消滅,製版權歸屬於第三人時,申請製版權信託歸屬登記者,並應記載第三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地址。如係法人者,其名稱、設立年、月、日、地址及代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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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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