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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版權登記辦法 第1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一、未依規定繳納規費者。 二、申請書應載事項未記載或記載不完整者。 三、應檢具之文件欠缺者。 四、其他得補正之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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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