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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版權登記辦法 第1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駁回申請案: 一、申請人非第二條所定之人者。 二、申請書記載事項與其檢具之文件不符者。 三、申請製版權登記者,其申請事項與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不符者。 四、製版完成已逾十年者。 五、申請登記之事項不實者。 六、著作權專責機關依前條規定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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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