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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 第5條

前條所定製程安全評估,應使用下列一種以上之安全評估方法,以評估及確認製程危害: 一、如果-結果分析。 二、檢核表。 三、如果-結果分析/檢核表。 四、危害及可操作性分析。 五、失誤模式及影響分析。 六、故障樹分析。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具有同等功能之安全評估方法。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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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