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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
› 第8條
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 第8條
事業單位應於
第六條
所定製程安全評估之五年期間屆滿日之三十日前,或製程修改日之三十日前,填具製程安全評估報備書,如附表十五,並檢附製程安全評估報告,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評估過程相關資料得留存事業單位備查。 前項報告,應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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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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